夫妻一方单独卖房的法律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9-05 10:56) 点击:429 |
夫妻一方单独卖房的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琼花与张勇系夫妻,后双方协议离婚,但未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处理。该房屋登记在张勇名下,离婚后,张勇搬出该房屋,房屋仍由刘琼花居住。之后,刘琼花单独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初中同学赵莲,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琼花收取房款100万,并将房屋交付赵莲。后来,张勇知晓后,要求赵莲腾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系争房屋系刘琼花与张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登记在张勇名下,刘琼花处理共同财产,应经张勇同意,现张勇提起诉讼,并表示不追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登记在张勇名下,但赵莲未尽到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遂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莲限期腾房。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屋是刘琼花与张勇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琼花一方单独卖房,理应经过张勇同意,结合张勇与刘琼花已离婚及分居事实,张勇并不知晓刘琼花卖房一事,且张勇不追认刘琼花卖房效力,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赵莲未尽审查义务,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莲限期腾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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