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未交付的法律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2-25 10:54)    点击:439

购房定金未交付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军有意购买张成功的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考虑到自己购房资格有限制,与张成功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李军购房资格通过审核,李军当天应向张成功支付定金10万元。其后,李军虽通过审核,却没有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张成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军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张成功与李军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定金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履约定金。现李军在购房资格通过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酌定李军向张成功支付8万元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包含了定金条款,该定金条款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但李军在购房资格通过的情况下,仍不按约定支付定金,实则构成违约,故本案适用的是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并且,张成功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军虽未交付购房定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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