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不成的法律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1-21 10:33) 点击:364 |
购房贷款不成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娇作为卖方与李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00万,李艺首笔支付80万元,其余款项120万元将向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之后,李艺向王娇支付80万元,但因自己有还款逾期记录,另外120万元无法从银行贷款,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李艺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李艺应通过银行贷款向王娇支付另外120万元,但由于李艺自身原因无法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王娇要求解除合同有法可依,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本院酌定李艺向王娇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因李艺自身有逾期还款记录原因无法贷款,责任在李艺一方,其实际构成违约,而且,无法贷款的情形也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王娇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有据可循;另外,双方合同中还有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法院判决李艺支付违约金也是正确的,不过,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适当核减,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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