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1-21 11:25) 点击:397 |
购房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进与马林是好朋友,孙进有一套住房拟50万元出售给马林,双方约定首付款10万元,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余款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之后,马林筹集了5万元交付孙进,一直在筹集另外首付款。因房价上涨,孙进后悔出售房屋,向法院起诉,以马林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马林不同意,称可以马上交付,但对方已拒收。
法院审理: 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合同中只约定了首付款金额,但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马林并不构成违约,现马林称可以交付首付款,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故判令驳回孙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房款约定是重要条款,除了约定具体金额,还应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如果约定不明,正常很难界定违约与否。本案中,因孙进与马林是好朋友,双方并未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时间,而马林已交付一半首付款,称另一半也可以马上缴纳,实际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故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该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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