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10-09 10:34) 点击:652 |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林安小区最初由向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入住时都按购房款2%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向龙公司合计收取了150万元。之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某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向龙公司发函,要求向龙公司返还全部维修基金及已产生的利息。向龙公司不予理睬,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林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程序亦合法。并且,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向向龙公司发函,要求返还,故判令向龙公司向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全部维修基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房屋维修基金是业主筹集并专门用于房屋维修的专项基金,业主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首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其次,其已向向龙公司发函,要求返还维修基金,并代表林安小区业主的意愿,向龙公司理应返还。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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