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有权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10-09 11:02) 点击:674 |
小区业主有权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重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为创收营利,作出小区内可以摆摊设点经营的决定。林锋是重山小区业主,认为该决定使重山小区变成经营场所,不仅影响业主正常出入,还使该小区物业价值贬损,同时带来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林锋因多次反对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不当决定。 法院审理: 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小区理应安宁、有序,如果变成经营场所,势必给业主造成巨大影响,故判令撤销重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律师评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对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就本案而言,小区应该时刻保持安全、安静,并有序,但如果变成经营场所,势必变成不安全、热闹,没有秩序,这样的决定基本改变了小区的属性。另外,经营还涉及税务、工商许可等问题,也涉嫌违法,故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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