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如何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12-12 10:42)    点击:743

隐名投资人如何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单林与王红就出资设立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单林作为隐名投资人出资设立某公司,其一人享有某公司权利也承担某公司的义务。王红及王玉作为名义股东,其二人不享有某公司的盈利和风险。协议约定名义股东应听从单林指令行使某公司的股权及对外经营。之后,单林单方面对某公司进行了投资。其后,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王红未听从单林意见将某公司财产低价出售给他人,单林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向某公司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

从单林与王红等人所签订的协议来看,单林系隐名投资人。由于王红未听从单林意见,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单林认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某公司财产并未实际清算,单林陈述是否属实有待考证,故判令驳回单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单林与王红等人就自己作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某公司有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林能否在某公司清算之前提出索赔?实际上,在某公司清算之前,某公司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到底多大,实际没有定论,故单林根据协议约定,要求他人向某公司返还财产,显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单林可以在某公司清算之后,如果确认王红的确侵害了某公司的利益,可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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