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12-12 11:06)    点击:798

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韬与姜山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刘韬不作为股东登记。后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某公司,股东为姜山、姜水,姜水实则没有任何投资,也不参与经营。刘韬与姜山一直按比例向某公司投入相应费用。之后,某公司经营很好,刘韬要求被登记为股东被拒,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相应协议书及转账记录,刘韬虽不是股东,但对某公司一直按约定进行投资,姜水实际未投资,为挂名股东,故按该协议书约定,判令刘韬依法享有某公司50%的股权。

 

律师评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25条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刘韬与姜山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结合刘韬按约定投资的事实,故法院判令支持刘韬的诉请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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