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12-12 11:06) 点击:798 |
隐名投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为股东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韬与姜山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刘韬不作为股东登记。后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某公司,股东为姜山、姜水,姜水实则没有任何投资,也不参与经营。刘韬与姜山一直按比例向某公司投入相应费用。之后,某公司经营很好,刘韬要求被登记为股东被拒,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相应协议书及转账记录,刘韬虽不是股东,但对某公司一直按约定进行投资,姜水实际未投资,为挂名股东,故按该协议书约定,判令刘韬依法享有某公司50%的股权。 律师评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25条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刘韬与姜山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设立某公司,各占某公司50%股权,结合刘韬按约定投资的事实,故法院判令支持刘韬的诉请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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