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1-06 11:51) 点击:789 |
名义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陈斌与孙红原系夫妻,二人成立江河公司。李艳与孙红是同学,与江河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同意向江河公司投资20万元,占该公司总股份的40%,约定投资期限2年。之后李艳向江河公司投资20万元,但李艳始终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被变更为公司股东。其后,陈斌与孙红协议离婚,并约定江河公司及现有设备转让至孙红名下,李艳20万元投资款由陈斌负责。李艳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河公司返还20万元,孙红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李艳与江河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真实有效,李艳向江河公司投资20万元,占总股份40%,但但李艳始终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被变更为公司股东,且约定投资期限2年,实际应为借款。且陈斌与孙红协议离婚,江河公司变成了一人公司,无法保证李艳的合法权益,故判令江河公司向李艳返还20万元投资款,孙红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虽然李艳与江河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且李艳将相应投资款支付给江河公司,但李艳实际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被变更成江河公司股东,故李艳实际并非江河公司股东。李艳实则只是取得公司债权,而非公司股权。 而且,该协议约定投资期限2年,这与股东投资实际应为无期限限制的特征并不相符,故将李艳的投资定性为借款更合理。 并且,孙红与陈斌离婚,将江河公司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孙红无法举证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