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产生责任应共同承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6-12 10:36) 点击:809 |
联合开发产生责任应共同承担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某酒店对外招标建设,向林公司与向雨公司联合投标并中标,后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但因楼顶漏水,两公司都称是对方的施工部位,故都不出面解决,某酒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 向林公司与向雨公司联合投标并实际进行施工,共同收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双方都坚持认为,系对方的施工部位,应该由对方来维修,该辩称是两公司内部事宜,不能对抗某酒店的诉请,故判令由两公司共同担责。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向林公司与向雨公司联合投标,并施工,现酒店楼顶漏水,两公司却都以不是自己施工范围为由予以推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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