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8-17 16:08) 点击:896 |
代 理 词 【(2012)..民四(民)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员: 针对本诉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本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也提起了反诉。结合本案事实及开庭情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多次拖欠房屋租金违约的情形下,依约解除该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原告提出赔偿损失2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缴付相关费用,而原告把被告给予的优惠当成被告应尽的义务也是错误的,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唯一之原因是原告多次拖欠租金,构成违约,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没有停水停电,没有强行驱逐原告,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的行为无任何不当。 原告提供录音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进行举证,其证明目的是被告因为有了新的承租对象才与其解除了双方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起诉书中,原告提出被告 二、原告违约被解除租赁合同,其提出赔偿损失2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原告多次拖欠租金构成违约,被告依约解除了该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终止,自此被告再无提供租赁标的的义务。而原却以合同终止后,其不能使用租赁标的形成损失为由,提出被告须赔偿其损失27万元的不合理要求。且不说这27万元的损失如何计算出来,原告对此没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即使其有损失,又怎么可能让已与其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的被告来承担。事实上,被告之所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因为原告多次迟延缴付租金,有违约行为,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依约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庭审中,原告提出其前期投入有二十几万,因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须对这些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说原告对其前期投入款项的具体数额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其有这些投入,也是其正常商业运作之行为。商业运作行为原本就有商业风险,有赚有赔都很正常,怎么可能要求没有过错的被告来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这种提法显然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迟延返还租赁标的,应缴付占有使用费 租赁合同14.3条明确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的本合同14.2条所涉之违约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四、被告曾在租金缴付时间及数额上给予原告一定的优惠,但原告无权将该优惠视为被告应承担的义务,更无权因此自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对书面合同进行了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理应严格遵守。被告自始至终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原告却不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中关于租金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的多次违约行为,被告曾在租金缴付的时间及数额上给予原告一定的优惠,但原告不能因此将这种优惠视为被告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自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对书面合同进行了变更。其实,证明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及缴付租金方式的只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对租金的缴付方式没有任何变更,原告的这种说法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被告按约定解除合同,是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而原告则认为其可以不按合同任意迟延缴付租金,进而把这种迟延缴付租金的行为当成了被告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因有此义务而永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的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解除了租赁合同,被告在租赁标的空置了一周后又重新选择了承租人,这本是被告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为,但原告却提出异议。这种异议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被告的出租行为已经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原告要提出异议,进行反思的应该是原告自己,其应该认真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严格遵守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已经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综上,针对本案发表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庭能予以采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