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8-23 14:41)    点击:949

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1)沪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申请人: ,女,汉族,723日出生,电话:

住上海市室。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电话:…

住所地:浙江省街道舜号。

第二被执行人:,男,汉族,6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浙江省号,

第三被执行人:,男,汉族,8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号。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1019日作出(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此后经上诉,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0日作出(2011)沪中民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贵院一审判决及上海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申请执行如下:

一、第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5503.80元,误工费13360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500,电动车损失费515元,合计30778.8元。

二、第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停车费70元,评估费12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预付的案件受理费73.50元,合计6163.5元。

三、第三被执行人对第二被执行人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共计36942.3元,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律师         

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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