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8-23 17:42) 点击:887 |
出质人(甲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所:上海市…区…镇…街…号…室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 真: 质权人(乙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所:…市…区…路…号…大厦10楼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 真: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贸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所有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内容为:甲方依主合同向乙方承诺配合乙方在信托期满时,采取信托文件提及的方式信托资金安全退出,如果甲方不配合乙方采取信托文件所提及的方式信托资金安全退出,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置甲方所持有的上海…的股权。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即质物,下同)一、质物为甲方持有的上海…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二、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在质押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中,现金红利在质权人没有向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支付给出质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向出质人分配。质押股权在质押有效期内的其他相关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配股、配售等)仍由甲方行使,配股和配售股份不计入质物。三、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押等瑕疵。 第三条 质押期限本合同项下质押期限从股权出质登记之日开始直至信托计划终止为止。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与乙方到相关公证处进行公证,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公证、质押登记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五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用于分配信托计划下的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 一、信托计划到期,股权或受益权转让不能顺利实施,乙方需要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分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 二、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质物非因乙方过失发生贬值或其他影响其价值的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甲方不得拒绝。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质物发生贬值时甲方拒绝提供新的质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质押期限届满,且甲方依主合同向乙方承诺配合乙方在信托期满时,采取信托文件提及的方式信托资金已安全退出,乙方应配合甲方到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解除手续。若因乙方不予配合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期限内不能与乙方到相关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到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签约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以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如因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而出现任何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应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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