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9-08 11:36)    点击:87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一被告...家属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盗窃一案中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审理以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今天认真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能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第一被告并无作案动机

第一被告...在案发当日即日来沪的原因是为了找其外甥即第二被告去无锡做生意,并去自己的姐夫家取回存放的棉被。

 

二、第一被告客观上并未实施盗窃行为

首先,第一被告并不具备作案时间。根据第一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案发当日,第一被告与陪同第二被告回老板家取行李。第二被告一人进门收拾行李,两人在老板家外等了近半小时后,第一被告方才进入老板家帮第二被告提出行李,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而根据被害人所述,被盗款放置于里间床上枕头下,在短短几分钟时间内,第一被告不可能完整实施寻找、盗窃钱款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第一被告不具备作案时间。

其次,控方指出的,在公安侦察阶段的讯问笔录中第一被告曾详细描述了“赃款”的票面情况,据此可认定第一被告实施了盗窃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不正确的。日被害人与两名被告人一同前去派出所报案,在报案时被害人曾经详细描述过失窃钱款的具体数额以及面值,因此,第一被告对“赃款”的面值的了解也是通过被害人的叙述而得知的。如果按照第二被告的供述,赃款是交给第一被告的妻子的,但是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实,在她日被送至遣送站时,她身上所有的全部钱款中并无与“赃款”票面相同的钱款。因此,本案中的“赃款”的下落至今未曾找到,侦察机关回避了这一本案中十分重要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定案的重点,应该详细取证。

再次,从被害人报案的心态来看,本案亦具有显著疑点。根据证人的证词,以及第一被告的叙述,被害人在报案前与两名被告争执时,曾几次更改“被盗钱款”的数额,直到最后报案时,才明确说是元。根据调查我们知道,日第一被告找第二被告去无锡做生意,因为害怕老板反对,所以并未向老板说明,悄悄收拾了行李离开。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在突然失去做生意的帮手,心理失衡,产生报复心理诬告也是可能的。在“赃款”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这一疑点更值得注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抢劫数额的认定不妥,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未得到充分考虑、量刑过重,且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不合理。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予本案科学的认定及合理量刑、判罚。

 

  

 

辩护人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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