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9-10 10:53)    点击:1024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男,日生,自然村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址: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局证号为采矿许可证。

 

事实与理由:

日,镇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原告兴办“砂厂”,并报请局批准(见证据一)。日,局函复镇政府,同意兴办“砂厂”(见证据二)。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占用林地办厂的批复》,同意县林业局下属山林场占用林地兴办采砂厂(见证据三)。并且,于日,原告与山林场已签订了《开山采砂协议》,山林场同意原告承包其一片林场发展砂业生产(见证据四)。日,双方再次签订了《采石协议》,山林场将原石料塘口资源租用给原告开采(见证据五)。原告在租用林场采矿期间陆续支付了山场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管理费数次,且出资8000元买断砂厂至路之间生产道路(见证据六)。砂厂经营期间,年度及年度《省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等级表》中,砂厂的法人代表一栏里,仍是原告的姓名(见证据七)。且日至砂厂缴税完税证上纳税人也多是原告人姓名(见证据八)。综上所述,砂厂系原告投资兴办,并经营至今。

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停供、封存砂厂火工产品的函》,至此,原告方知被告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无证采矿”,认定案外人砂厂的出资人,并于20028  日将砂厂的采矿许可证发给了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判令撤销县国土资源局证号为采矿许可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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