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质证意见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9-12 10:28)    点击:1284

 

证据质证意见

[民一(民)初字第]

 

原告证据一:学校开具的关于学生元的收费发票和收据。

 

被告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2、但被告收取该款项并开具该收费发票和收据是基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学校学生借读协议书(借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按照该协议,原告的学籍始终保留在被告处,未有变动。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原告的诉求不具有关联性。

 

原告证据二: 原告法定代理人日给信访部门的一封信。

 

被告质证意见:

1、这是一份打印的信,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都无法认可

2、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但在来访概要里所说的也是原告要求退回部分学费的事,根本没有提到退学,故无法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内容。

 

原告证据三:原告所就读外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收费凭证。

 

被告质证意见:

1、对于该外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收费凭证,原告既没有提供翻译,也没有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馆的认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

 

2、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学校学生借读协议书(借出)》,原告须自行办理自己选定学校借读的相关手续且负责自己教育、教学的过程和内容。原告可以借读在中学,其他中学,也可以借读到国外的某学校。因此,该证据与原告的证明内容无任何关联性

 

原告证据四: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分局派出所的110报警材料。

 

被告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该报警称:“时许,报警人陪同同事学校,找该校负责人关于朋友孩子退学学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该份证据中提到...为朋友孩子的退学学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并没有提到原告任何要求退学的问题,显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3、而分局关于该次报警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以及关于被告负责人的医院情况记录可以看出:在此次纠纷中,被告这名女负责人身处其办公室却无故被社会外来人员所殴打,且造成了伤害,影响非常恶劣。

                               

  质证人:学校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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