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0-13 11:23)    点击:1142

答辩意见

[…劳仲()办字第]

 

答辩人: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甄别、参考。

一、就本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真实情况,申请人是知情的,且加以利用以谋求自身多重利益。

答辩人是由案外人有限公司(“集团”)与有限公司(“集团”)为联合投资开发“花园”房地产项目而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经集团与集团(“两合作方”)协商,分别委派若干经营管理人员进驻项目公司(即我司),进行针对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申请人一直是(至今仍是)集团的高级员工,作为集团委派人员之一于2007年起临时性进驻我司。但是,自项目筹建之始,因各种原因,我司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团队都未能正常、全面展开工作,双方委派人员日常仍兼理其在委派方的工作任务。自2008年起,因集团未能按合作双方约定支付项目资本金发生争议(证据一),从而使项目运作和我司运营陷入停滞,双方委派人员在我司基本上都未再承担任何实质性工作。虽集团多次请求协商,但集团态度消极,我司日常费用和项目基本投入和维护都是由集团承担,至2009年底,集团再次向集团主张双方商谈和推进项目事宜,并结合项目停滞情况提出自201011日起暂停答辩人公司经费支出,双方派遣人员各自返回原单位办公,相关工资福利费用等由原单位承担(证据二),未提出任何异议,认可了双方委派的经营管理团队暂停行使管理权,相关工资福利由双方各自支付。2010119集团再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项目发展包括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以及人员安排等一系列问题(证据三),在集团的努力下,两合作方于201022召开了临时股东会。201025集团来函提出,建议在2010331日起恢复双方派遣团队行使经营管理权(证据四),并就我司项目资金等提出若干要求。201028集团回函表示双方在协商处理好项目资金问题之后再落实具体操作团队(证据五),即主张在此之前原派遣团队不恢复在我司的经营管理,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费用等,仍由合作双方自行解决。因此,双方派遣人员一直以来既未切实承担项目发展的工作,也在争议发生后获得了集团和集团劳动报酬的分别支付。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作为集团的代言人和日常联络人,与集团协调、沟通项目相关问题,并以集团的名义经手发出各份函件(见证据四),对于合作双方存在争议、我司运作现状、双方派遣人员劳动情况和取得报酬的情况,都是十分了解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在申请人明知合作双方存在争议正在洽谈处理,以及其早已连同其他集团的派遣人员一并暂停在我司工作、以及在暂停期间申请人也获得了集团报酬的情况下,提出本案仲裁,是企图获得双重劳动报酬、恶意阻挠和影响双方谈判的行为。

 

二、申请人各项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申请人虽与答辩人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虽因项目停滞申请人等派遣人员均未为我司提供实质劳动,但答辩人仍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向申请人等长期支付了工资。答辩人为其缴交社保的工作全额基数也反映、对应了这一工资标准,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需补交的情形。

同时,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公司处于申请人明知的人员调整中,故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从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罔顾劳动关系真实情况,利用合作方人员调整的漏洞,提出的各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会尊重、结合本案劳动关系的具体、特殊情况,审慎甄别,维护我司公平权益。

此致

 

答辩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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