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0-13 11:23) 点击:1142 |
答辩意见 […劳仲(…)办字第…号] 答辩人:…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甄别、参考。 一、就本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真实情况,申请人是知情的,且加以利用以谋求自身多重利益。 答辩人是由案外人…有限公司(“…集团”)与…有限公司(“…集团”)为联合投资开发“…花园”房地产项目而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经…集团与…集团(“两合作方”)协商,分别委派若干经营管理人员进驻项目公司(即我司),进行针对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申请人一直是(至今仍是)…集团的高级员工,作为…集团委派人员之一于2007年起临时性进驻我司。但是,自项目筹建之始,因各种原因,我司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团队都未能正常、全面展开工作,双方委派人员日常仍兼理其在委派方的工作任务。自2008年起,因…集团未能按合作双方约定支付项目资本金发生争议(证据一),从而使项目运作和我司运营陷入停滞,双方委派人员在我司基本上都未再承担任何实质性工作。虽…集团多次请求协商,但…集团态度消极,我司日常费用和项目基本投入和维护都是由…集团承担,至2009年底,…集团再次向…集团主张双方商谈和推进项目事宜,并结合项目停滞情况提出自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作为…集团的代言人和日常联络人,与…集团协调、沟通项目相关问题,并以…集团的名义经手发出各份函件(见证据四),对于合作双方存在争议、我司运作现状、双方派遣人员劳动情况和取得报酬的情况,都是十分了解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在申请人明知合作双方存在争议正在洽谈处理,以及其早已连同其他…集团的派遣人员一并暂停在我司工作、以及在暂停期间申请人也获得了…集团报酬的情况下,提出本案仲裁,是企图获得双重劳动报酬、恶意阻挠和影响双方谈判的行为。 二、申请人各项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申请人虽与答辩人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虽因项目停滞申请人等派遣人员均未为我司提供实质劳动,但答辩人仍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向申请人等长期支付了工资。答辩人为其缴交社保的工作全额基数也反映、对应了这一工资标准,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需补交的情形。 同时,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公司处于申请人明知的人员调整中,故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从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罔顾劳动关系真实情况,利用合作方人员调整的漏洞,提出的各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会尊重、结合本案劳动关系的具体、特殊情况,审慎甄别,维护我司公平权益。 此致 答辩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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