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0-27 14:05) 点击:801 |
答辩状 【(…)民初字第…号】 答辩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 住址:…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生。系黄子伟父亲。 住址:… 答辩人因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就本案来说,原告…于 二、本案被告不适格,合适的被告应该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采取不列未成年人为被告的做法,实际上由监护人代替了被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剥夺了未成年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因为监护人没有实施损害行为,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的故意,依法应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首先能否确定侵权人。如果能确定侵权人,则应该具体确定。只有在众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并且不能确定是某具体侵权人造成原告伤害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共同侵权诉讼。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选择适用的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刚好是答辩人想要引用的条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答辩人一起玩耍,答辩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而原告自己参与这种有危险的游戏,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就是说即使在答辩人侵权的情况下也应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四、原告未出示原始凭证或合法鉴定结论,证据不足以认定。 原告主张赔偿各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未见到相关票据,也未见到相关的鉴定结论。而且鉴定结论不能由医院做出,必须由有权机关指定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 五、伤残赔偿金计算超过法定标准,护理费、误工费等金额重复计算、过高计算。 首先,答辩人质疑原告是否构成伤残十级,这不是原告或者医院能简单确定的问题,如前所述,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及程序必须依法做出。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本案来说,应为…省…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原告为十级伤残,赔偿方式为以上数据再乘以10%。根据《…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9771.1元。于是,赔偿金=9771.1*20*10%=人民币19542.2元,,而不是原告所称的22947.2元。 此外,原告所列的一系列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没有列出相应的标准,被告难以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所以,就本案来说,护理只应有一人,而原告既列误工费,也列了护理费,明显超出护理只需一人的规定,而且标准均超出该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不法的要求理应不予支持。 六、原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本案来说,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是共同玩耍的关系,和原告比起来,答辩人并不具有更多的过错,所以从这点来说,原告与答辩人也是过失相抵,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伤残赔偿金,即该伤残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本案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残疾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综上,首先,本案原告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从时效上来看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基于此关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因此丧失了依据。其次,本案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以认定,包括有些损失重复计算、伤残赔偿金计算不准;再次,本案原告在本起伤害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过错,理应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最后,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与残疾赔偿金重复计算,过高计算,不应支持。 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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