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前的“三确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22 23:19)    点击:653

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前的“三确定”

 

一、确定是否劳动争议案件

接手案件后,律师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人事争议,人事争议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与当事人会见,要了解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如参加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工作性质和内容、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有没有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二、确定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其次,律师应当确定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仲裁机构。

 

三、确定是否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最后,律师要了解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律师要确定当事人的仲裁案件是否已过时效,如果超过,是否有其他事由,要尽量争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律师 T1580091491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12楼)

作者简介:马庆勇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马律师法学功底深厚,诉讼技巧熟练,人脉关系广泛。自执业以来,先后在多家报纸、杂志发表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婚姻家庭类文章,广受好评。先后担任十几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律师有过长期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多年供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熟悉诉讼流程和技巧,并始终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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