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买方如何起诉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29 21:27) 点击:756 |
网络交易买方如何起诉 现如今,人们足不出户,在家里就可以通过网络轻松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不再为逛商场或找人烦恼。但随着网络交易行为的增加,特别是卖方没有商业素养,不讲诚信,也给买方退货、调换、维修等维权行为造成麻烦。 一般来讲,买方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一些知名的网站诸如阿里巴巴、卓越、京东商城、淘宝网等网站购物,通过网站交易后产生了纠纷,买方该如何维权起诉,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下面几点是马律师想提醒买方时刻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如何确定被告 网络交易后,如果出现纠纷,有的买方首先起诉网站经营者。买方一般认为网站就是卖方,其实,网站只是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卖家才是真正的被告。当然,在网络交易诉讼中,买方可以起诉要求网站和卖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网站的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不能仅被看作是平台的提供者,其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发布广告,需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主的身份信息,也就是卖方的身份信息承担审查义务。若违反了审查义务,导致买方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交易中,有的还要通过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需要第三方的参与,这可比照《合同法》租赁柜台的交易。如果双方产生纠纷,买方找不到卖方,也就是不能确定被告时,买方可以把作为平台提供者的第三方作为被告,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确定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方往往会以本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卖方则围绕着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大做文章,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本方住所地、网站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发货地等的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确定证据 网络交易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是电子数据,有的数据在本地电脑上,有的数据在网站平台卖方的服务器上。针对这些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保存,如何提交以及如何验证真假,由于从法律上讲,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法院还没有较为统一的做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络交易的买家要维权必须举证。但网络消费的全过程均在网上进行,书面材料很少,甚至没有。而且一些卖方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收费的同时,根本不提供发票和其他凭证,消费者对相关证据难以固定,造成举证方面的很大劣势,加上有的卖方甚至利用其优势地位篡改交易界面的内容,对买方更为不利。 作为买方,为了有效确定证据,可以有效保存相关网上聊天证据;可以保存与卖方联系的通讯记录;可以自带电脑和上网卡在法庭上让法官浏览相关网页,予以证明;还可以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后提交纸面形式的证据。如果证据在案外人服务器上的,马律师提醒要赶紧申请法院亲自查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买方的利益。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律师,T:15800914918,QQ:1026718637,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12楼) 作者简介:马庆勇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马律师法学功底深厚,诉讼技巧熟练,人脉关系广泛。自执业以来,先后在多家报纸、杂志发表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婚姻家庭类文章,广受好评。先后担任十几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律师有过长期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多年供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熟悉诉讼流程和技巧,并始终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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