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实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17 16:27) 点击:571 |
企业并购实务 现如今,企业、公司之间进行资产并购屡见不鲜。有些企业想运用自己的现有资金直接并购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从而使自己也变得出名;相反,有些企业的创办者为了投资更有利的行业,虽对自己苦心经营的原有企业存有感情,但由于资金上的压力,不得不忍痛割爱,急需被并购。简单地说,资产并购是指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而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资产、主要资产、重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资产的并购方式。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协议控制是常见的三大并购形式。 一、企业并购的特征 1、并购方购买的是被并购方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的资产;例如:购买了某电脑零部件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核心技术、商标、专利以及渠道,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 2、资产并购,如无特别约定,并购方不承担被并购方的债权与债务; 3、 资产并购后,如无特别约定,被并购方依然存在,但是其经营方向可能要做重大改变; 4、由于资产并购对于被并购方而言,实质上属于与其他公司的吸收合并,所以被并购方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进行。 二、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资产并购前,依然要对被并购方做尽职调查,与股权并购的尽职调查不太相同,资产并购的尽职调查侧重于: 1、不动产权利的完整性,是否设有他项权利; 2、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的完整性,是否已经对外做出授权,是否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如果是受让而取得,重点考察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已经支付对价; 3、对于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需考察专有技术的实用性,保密性(是否有外泄的可能性),相关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 4、商业渠道接收的可行性:合同相对方是否原意变更合同主体; 5、如果购买被并购公司的债权与债务,需要调查债权债务转移的可行性。 三、并购中的律师税务处理 1、就并购方而言,对有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做价相对容易,其取得成本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财务及税务处理。但是对于商业秘密、渠道、品牌等,尽管也是无形资产,但是税法上一般将其归类于商誉。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税务上的难题,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可以直接进入成本,亦无法摊销,仅有在公司清算或者将商誉再转让时才可以计入成本。不能计入成本必将导致并购方实际进行了现金支出,而无法列支成本,这将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2、如果并购方以现金支付资产并购的对价,那么对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来说,这种税务处理就相对简单,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3、如果并购方以股权等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并购的对价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问题解释起来相对复杂。在非现金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律师提前介入,做好适当的安排。 (上海企业并购律师 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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