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4-23 20:30)    点击:572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尽管致害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然应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回放:

2008111817时许,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拖拉机在某生活区溜车时,将车后方的行人龚某撞伤,龚某事后去医院救治,发生了一定费用。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龚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该拖拉机为林某之父所有,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法院判决:

一、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龚某护理费2013元、残疾赔偿金50321元、因鉴定所花销的费用548元、交通费280元、治疗仪器费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龚某医疗费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1800元。

 

四、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龚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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