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5-21 15:21) 点击:598 |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介绍: 王军与李梅系某县村民,两人结婚后,生育两女王茜与王惠。后又育有一子王刚。由于家庭困难,夫妻两把儿子王刚送邻居赵坤抚养,赵坤还不到30岁,因无法生育,对王刚非常疼爱。夫妻两与赵坤约定,孩子可以改姓赵,自己只是孩子的叔叔、婶婶,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后来,由于夫妻两探望孩子过于频繁,赵坤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赵坤与被告王军与李梅之子王刚的收养关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军与李梅支付原告因抚养王刚所支付的费用3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坤本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且王军夫妻在送养时没有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因此,赵坤收养行为无效。鉴于赵坤独自抚养王刚二年有余,为抚养王刚付出较大精力和财力,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在实际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坤与被告王军、李梅之子王刚的收养行为无效;二、被告王军、李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赵坤10000元。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本案中赵坤收养王刚时不到30岁,且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是无效的收养行为。 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赵坤付出精力和财力,对王军夫妻而言是不当得利,法院考虑王军夫妻的偿还能力,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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