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5-21 16:10)    点击:676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陈森与王珍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积累了大量财富。2007年,王珍由于生意纠纷,被人殴打致脑出血。出院后,王珍由于受精神刺激,时常怀疑身边的人对其不利,并具有暴力倾向。经医院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2008年,王珍发病将丈夫陈森砍死。事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王珍,经几次司法鉴定,王珍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释放了王珍。陈森死后,王珍的父亲王凯掌管了女儿、女婿的生意、并掌管存款60万元以及房屋和汽车。随后,陈森的父母要求继承陈森的部分遗产,遭到王凯的拒绝。陈森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陈森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30万元,生意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一半;

二、请求法院剥夺王珍对陈森的继承权。

 

判决结果:

一、判决原告继承陈森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20万元,生意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王珍杀害陈森,但由于不是故意,故不符合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条件,王珍有权继承陈森的遗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法院先分出一半归王珍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陈森的遗产进行分配。而陈森父母、王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法院将陈森的遗产分成三份,平均分配给陈森的父母与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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