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对责任的承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5-21 16:50) 点击:564 |
合伙人退伙后对责任的承担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林与许云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做水果生意,利润均分,风险共担。张林在合伙初期即退出合伙协议,水果经营由许云独自进行,对张林的投资款,许云也大部分归还张林,对剩余部分,许云自愿写了还款计划。此后,许云主张在经营水果过程中亏损9万元,要求张林分担4.5万元,张林不同意,许云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期间的亏损4.5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张林补偿许云2万元。 律师观点: 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林不应承担所谓合伙亏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许云归还了张林大部分投资款,对剩余部分款项自愿写了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还款,应认定对于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按照还款计划处理。 其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许云的还款计划完成已超过3年多,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许云已丧失胜诉权。 当然,本案最终已调解结束,双方都应该感到满意,为促进社会和谐,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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