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须承担因违法变更所造成的安全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8 14:46) 点击:633 |
建设单位须承担因违法变更所造成的安全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桩基施工合同书》,约定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供桩基施工。在桩基施工已完成时,建设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商品房销售利润,把该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由一层建筑物变更为二层建筑物,后因安全原因无法通过房屋验收。为此,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的桩基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50万元的工程款。 审理结果: 判决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给付桩基工程款50万元。 审理依据: 一、关于地基承载力的指标认定:证明进行桩基设计参数修改的证据有:施工图会审记录,基桩静载荷实验报告,由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的质量等级核验申请表等,实际上,地基承载力指标是一个设计指标,而不是施工质量指标,二者不应随便混淆;二、设计单位认定桩基施工质量合格;三、建设单位已经认定施工单位施工的桩基工程质量合格。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建设单位从未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理应承担因违法变更所造成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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