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潢损失可以要求折价补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8 15:33) 点击:624 |
房屋装潢损失可以要求折价补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军与赵立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军购买赵立的房产一处,用于开设超市。赵立向王军实际交付了房屋和相关权属证书。王军对房屋进行了初装修,花费资金22万元。此后,赵立想自己开超市,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返还已经交付的房产。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购房协议书》,返还已付房款,但对王军已投入的装潢费用没有审理。为此,王军提起诉讼,要求对装潢费用予以返还。 审理结果: 判决赵立返还王军房屋装潢损失13万元。 审理依据: 一、王军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证据确实充分,王军持有装潢工程协议书、预算汇总表、决算书、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王军进行了房屋装潢,及其装潢经济价值,另外,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王军装潢的真实性;二、购房合同解除以后,赵立应依法返还添附财产;三、在购房合同经诉讼解除后,王军有权对装潢损失另案提起,不属“一事不再理”,赵立要求解除合同,王军不同意解除,所以没有提出要求返还装潢添附价值,法院未作处理,因此,王军有权对装潢房屋的添附价值另案主张。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王军对房屋进行的装潢,属于对赵立财产增添附属物,而且无法拆除。同时,赵立同意利用王军进行的装潢,已经接受和继续使用着王军进行的装潢,该附属物归赵立所有,赵立应当在利用装潢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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