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8 16:19) 点击:578 |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成在某公司工作3年之久,长期担任施工队长的职务。某公司一直未与孙成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孙成在某公司承包的炼钢炉项目施工现场,根据某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其接收液化气时,因液化气罐爆炸起火,致使孙成全身被烧伤面积达60%以上。事发以后,某公司在抢救治疗初期尚能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支付工资,但之后便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起诉要求孙成返还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孙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竟否认与孙成有劳动关系,孙成只好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审理结果: 认定孙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依据: 一、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确凿无疑:某公司向某县经济合作局报送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当中有孙成的姓名、身份证号,某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书》证明孙成发生工伤的现场是某公司的承包的施工现场,某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孙成受伤后有出警记录,某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及某公司的诉状显示某公司送孙成去医院救治,孙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证明某公司已经承认劳动关系,孙成与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谈话录音证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孙成是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孙成的中国移动话费单证明孙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时间;二、某公司伪造《工资报销单》经鉴定系近期制作。 律师观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孙成法律观念淡薄,已经工作3年了,还没有与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每个劳动者需要警惕的地方,但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举证得当,类似孙成这样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是能得到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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