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纳社保应承担法律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07 16:27) 点击:614 |
单位不缴纳社保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军是某公司员工,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六级伤残。但某公司没有为王军缴纳社保,致使王军难以得到赔偿。之后,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王军工资,王军便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医疗条件。于是,王军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司给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 调解结案。某公司按六级工伤待遇向王军给付钱款。 律师观点: 一、王军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王军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某公司与王军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案中,王军因工负伤,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某公司终止与王军的劳动关系,显然违法。 三、某公司应当给予王军工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本案中,王军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加之,某公司没有为王军缴纳社保,某公司理应赔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