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的遗产可以要回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21 11:23)    点击:623

给“小三”的遗产可以要回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大妈和李大爷是一对老夫妻。2008年,李大爷因病去世,正在全家人处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的时候,一个姓姜的女士,拿着一份李大爷生前做了的公证遗嘱,来向孙大妈讨要一套房产的价款。原来,姜女士是李大爷生前情人,是一个“小三”,李大爷许诺将自家房产遗赠给姜女士,并立下遗嘱。孙大妈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碍于面子,就把房产折价款给了姜女士,事后,孙大妈的子女认为不合理,于是支持孙大妈起诉姜女士,向“小三”追讨遗产。

 

法院审理:

支持了孙大妈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李大爷与孙大妈结婚多年,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李大爷长期与姜女士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公证遗嘱人李大爷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定,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李大爷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孙大妈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犯了孙大妈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故该公证遗嘱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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