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在上体育课中受伤只承担补偿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21 12:20)    点击:584

学校对学生在上体育课中受伤只承担补偿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站和崔凯系某高级中学同班同学,在上体育课的篮球比赛中,两人相撞致使崔凯鼻部线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后协商不成,崔凯起诉王站和学校,要求王站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学校按崔凯医疗费总额的20%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观点:

一、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就本案而言,崔凯的起诉状也陈述“是在打篮球时,被王站肘部击伤鼻部。”而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赔偿原则,可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本案而言,伤害发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这一活动锻炼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体,给当事人带来身心愉悦,有益于双方身体健康,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受益。因此,本案是在双方为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并不适用赔偿原则,而应适用受害人和致害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适当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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