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听证作出的征收方案应该撤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17 15:17) 点击:618 |
未经听证作出的征收方案应该撤销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某县建设局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县公安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安局在其办公区东侧临县城主干道外建办公楼,拆迁原告王军等8户的房屋。王军等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县建设局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被告向公安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告知被拆迁人王军等利害关系人,未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告知被拆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法院以此作出判决:撤销某县建设局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县公安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律师观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就本案而言,某县建设局未按规定组织被征收人王军等参加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 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就本案而言,王军等利害关系人并没有获得对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事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该行为已严重侵害王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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