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拆迁协议不能强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17 16:00) 点击:613 |
未签订拆迁协议不能强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某市某区政府拆迁指挥部在没有与李庆阳等9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用挖土机将其房屋强行拆除。李庆阳等9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某区政府强行拆除9原告位于某区长庆路私有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李庆阳等9原告的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除,拆迁人指挥部应当对该行为负责,而指挥部是被告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政府于2005年3月7日强制拆除李庆阳等9原告位于某区长庆路私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就本案而言,被告未与原告李庆阳等9人签订拆迁协议,就强行拆除,该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就本案而言,被告未与李庆阳等9人签订拆迁协议,应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就本案而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李庆阳等9人房屋时,也没有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行为也严重侵害原告李庆阳等9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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