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常住人口不是被征收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18 16:01) 点击:580 |
其他常住人口不是被征收人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6年,某市某公司取得市三望路12号地块拆迁许可证,孙莉的私房在拆迁范围内,3月,某公司与孙莉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孙莉于2006年4月8日前搬家交房,某公司一次性向孙莉支付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定支付了上述费用,孙莉也在别处买了住房并搬至新居,但孙莉之女夏洁认为,自己是其他常住人口,并长期与母亲居住一处,在他处没有住房,某公司与孙莉签订协议时,自己并不在场,所以要求作为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不同意腾房。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 法院审理: 孙莉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屋。某公司与孙莉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夏洁作为其他常住人口,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之合同权利,故支持某公司的诉请,判决张洁履行腾房义务。 律师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就本案而言,孙莉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是某公司公平补偿的对象,夏洁是其他常住人口,并非所有权人,也并非被征收人,因此,其必须履行腾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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