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31 11:20)    点击:587

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某市某路322102室房屋系公房,居住面积15平方米,房屋承租人为张长盛。1996425日,恒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店和公司,102室房屋属拆迁范围。199821日,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委托安置协议》,协议部分内容“(3)根据《细则》规定,应安置乙方的人数为4人,即张长盛、朱军、张大新(另张从容分房安置),安置居住面积15平方米,乙方无异议。”《委托安置协议》由张长盛签字。同日,张长盛还出具相应委托材料。

200138日,店和公司统一向安置对象发放安置费,本案安置款项由张长盛、朱军领取并签字确认,且出具与店和公司再无瓜葛的《承诺书》。之后,朱军、张大新认为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的《委托安置协议》、《承诺书》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199821日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委托安置协议》。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长盛作为公房承租人,店和公司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其签订的《委托安置协议》主体合法,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张长盛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店和公司已经履行了《委托安置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故朱军、张大新的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张长盛与店和公司所签订《委托安置协议》是三年前的事情,现在起诉撤销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二、本案中,张长盛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法主体,其有权签订《委托安置协议》,朱军领取补偿款,并签字的行为也足以表明其同意了补偿协议的约定。

三、如果朱军、张大新欲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撤销《委托安置协议》的话,就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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