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31 11:20) 点击:587 |
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某市某路322弄102室房屋系公房,居住面积15平方米,房屋承租人为张长盛。1996年4月25日,恒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店和公司,102室房屋属拆迁范围。1998年2月1日,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委托安置协议》,协议部分内容“(3)根据《细则》规定,应安置乙方的人数为4人,即张长盛、朱军、张大新(另张从容分房安置),安置居住面积15平方米,乙方无异议。”《委托安置协议》由张长盛签字。同日,张长盛还出具相应委托材料。 2001年3月8日,店和公司统一向安置对象发放安置费,本案安置款项由张长盛、朱军领取并签字确认,且出具与店和公司再无瓜葛的《承诺书》。之后,朱军、张大新认为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的《委托安置协议》、《承诺书》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1998年2月1日店和公司与张长盛签订《委托安置协议》。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长盛作为公房承租人,店和公司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其签订的《委托安置协议》主体合法,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张长盛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店和公司已经履行了《委托安置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故朱军、张大新的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张长盛与店和公司所签订《委托安置协议》是三年前的事情,现在起诉撤销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二、本案中,张长盛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法主体,其有权签订《委托安置协议》,朱军领取补偿款,并签字的行为也足以表明其同意了补偿协议的约定。 三、如果朱军、张大新欲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撤销《委托安置协议》的话,就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