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不能继承继子的遗产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9-07 11:21)    点击:541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不能继承继子的遗产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888日,王军娶李红为第二任妻子。王军与前妻有两个儿子,分别是王海剑、王海亮,王海亮是弟弟,时年19岁,王海剑是哥哥,时年20岁。王军再婚后,兄弟俩从祖屋搬出,用打工赚的钱在镇上买了四间平房,双方各有两间。

200973日,王军病逝,祖屋由李红居住。201134日,王海剑也不幸遇交通事故去世,因王海剑至今未婚,也无爷爷、奶奶,其遗产由王海亮继承。

李红认为:自己是王海剑的继母,有权继承其遗产,王海亮则无权继承。201222日,李红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海剑的遗产。

 

法院审理:

李红未与王海剑形成抚养关系,判决驳回李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可见,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才能继承继子的财产。本案中,李红与王军结婚时,王海剑已经成年,李红与王海剑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显然,李红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因李红与王海剑无抚养关系,其无权继承王海剑的遗产。这样,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弟弟王海亮成为唯一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海剑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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