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起诉要求搭建者拆除违章建筑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9-08 11:34) 点击:700 |
业主可以起诉要求搭建者拆除违章建筑物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权成购买了某大厦一楼沿街门面房一套,该一楼系大楼裙楼,屋顶是平台。李江购买了该大厦二楼的商品房一套。张权成利用公共平台违章搭建80平方米,遮挡了李江家一房间的阳光照射,并且破坏了公共平台的防水层,致使李江房屋墙壁侵漏雨水,侵害了李江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权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维修自己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判决张权成拆除违章建筑,维修李江的房屋,并赔偿李江的实际损失。 律师观点: 一、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公共平台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应由李江等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但张权成把共有部分当成自己私有,并加以利用,显然错误。 二、《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就本案而言,张权成在公共平台所建造的房屋,也遮挡了李江房屋的采光和日照,也是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就本案而言,裙楼屋顶应属于共有部分,而张权成擅自处分了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并损害了李江的合法权益,故,李江有权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承担维修自己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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