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确定的“三标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9-15 10:56)    点击:586

上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确定的“三标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什么人最终能够成为上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对什么人是安置人口,确定了三个“标准”,如果符合某一项标准,就可以被确定为安置人口。

一、标准一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可见,要想成为安置人口,达到标准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须是上海常住户口;(二)须是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处满一年;(三)须在上海其他地方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四)须居住在被拆迁房屋。

二、标准二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要想成为安置人口,达到标准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须是上海常住户口,但在被拆迁房屋处未满一年;(二)须在上海其他地方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三)须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四)属以下特殊情形人员之一:1、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应安置人口的亲属;3、特殊情况迁回、恢复的人员;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标准三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要想成为安置人口,达到标准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须是上海常住户口,但不在被拆迁房屋处;(二)须在上海其他地方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三)属以下特殊情形人员之一:1、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特殊情况迁出、入伍、注销的人员;3、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注: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实际居住被拆迁房2年,且其配偶属安置人口,也符合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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