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09 11:15) 点击:765 |
被征收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某公司决定对仓库进行扩建拆迁工作,经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李幕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经双方多次协商,但李幕始终不满意补偿金额。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后来,应某公司的请求,李幕同意在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先拆房,后补偿。但是后来,双方还是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之后,李幕得知某公司虽然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等法律文件。于是,李幕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某公司共同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某公司共同承担其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任何单位进行拆迁必须持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必须对上述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文件不齐备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本案中,房地产管理局在某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的情况下发放拆迁许可证,其行为违法。判令撤销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与某公司共同对李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依据本案发生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已构成行政违法。故李幕要求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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