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安置规范性文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09 18:49) 点击:587 |
对拆迁安置规范性文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4日,某市某县某小区进行旧城改造,某县政府作出《关于某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某小区范围内住户房屋拆迁事宜,包括拆迁时限及奖惩办法,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优惠政策、拆迁组织管理等内容。张建华等211户被拆迁户认为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断向某县政府反映。2003年8月7日,某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张建华等211户被拆迁户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张建华等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某市政府认为:某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张建华等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县政府作出的通知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办法以及未按通知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述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某小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上述内容的效力只适用于某小区旧城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一旦某小区的拆迁工作完成,该通知即失去其效力。故判决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由某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对不特定的人和事;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可以反复适用;3、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其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接近于立法程序。本案中涉及的某县政府发布的文件行为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该文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次,该文件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适用;最后,该文件是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另外,在本案中,上述通知规定,对个别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并经拆迁动员单位督促后,仍不搬迁的,在给予经济惩罚的基础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因此该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应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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