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的行为有法律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10 11:25) 点击:543 |
被征收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的行为有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阚永芳与刘志宝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阚永芳在2005年继承取得某市某街道的房屋。2007年8月3日,拆迁办受某市旧城改造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包括阚永芳继承所取得的房屋进行拆迁。9月21日,刘志宝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给拆迁办,与拆迁办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并在拆迁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可不久,刘志宝又向拆迁办提交一份放弃产权的申请,内容为:“阚永芳、刘志宝系某街道某房屋的产权人,本人自愿放弃产权面积46平方米,产权人阚永芳、刘志宝,2007年10月9日。”但该申请书上“阚永芳”的签名系刘志宝代签。同日,拆迁办依据“放弃产权申请”支付刘志宝货币补偿款17万余元。此后,阚永芳以刘志宝办理放弃产权手续进行货币补偿时,没有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拆迁办安置房屋及支付过渡费。 法院审理: 刘志宝办理放弃产权调换手续后,与拆迁部门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阚永芳与刘志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无论阚永芳的名字是否为本人所写,刘志宝选择货币补偿的法律后果当然溯及阚永芳。阚永芳在离婚之后,又主张产权调换并要求支付过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阚永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但一旦选择并履行完毕,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阚某夫妻一开始选择产权调换,后又改成货币补偿,并就新协议履行完毕,这就表明阚某夫妻一户的补偿方式已发生了变更,并已生效。其次,阚永芳的签名虽系代签,但依然有法律效力,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况且被征收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申请书虽有瑕疵,但是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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