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患者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10 15:38) 点击:723 |
老年痴呆患者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孙建业老人签署适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对孙建业名下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支付孙建业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合计121万元,明确孙建业老人必须在2006年9月底搬离原址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孙建业老人并未按拆迁补偿协议搬迁,无奈之下,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并判令孙建业搬离后将房屋交付拆迁。孙建业老人的儿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身份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法院根据其儿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建业老人作了鉴定,结论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及目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 某房地产公司与孙建业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孙建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效力待定。本案孙建业签订协议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该协议性质亦不属于纯获利益合同,而且协议内容与孙建业的认知程度及精神状况不相适应,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判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签署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异议。本案中,孙建业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就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签订的协议应经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否则无效。但孙建业老人之子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因此,孙建业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其次,征收补偿协议属双务合同,所以也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最后,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关系重大,所以协议内容也远超过孙建业老人的认知程度。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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