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24 10:47)    点击:549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莉莉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价值35万元的商品房,除自己支付12万元首付款之外,其他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2004年,王莉莉与李天明结婚,至此,王莉莉共支付房款22万元。婚后,王莉莉继续以自己的工资还贷。2007年,银行还贷完毕,但李天明却因与王莉莉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

判决商品房归王莉莉所有,由王莉莉支付李天明8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

 

律师观点: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因此,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莉莉虽然用自己的工资偿还银行贷款,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中,王莉莉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与婚前偿还的贷款及利息,应属于王莉莉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本案属于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被告王莉莉,但是王莉莉应当给予李天明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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