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24 11:36) 点击:611 |
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陈家山与李盛红系某村村民,两人婚后生育大儿子陈向军、二儿子陈向国、三女儿陈向梅。陈向梅于2006年嫁至邻村,虽然离家很近,家境又很好,但婚后却从不回家看望父母。只有两个儿子对老两口十分孝顺。陈家山与李盛红靠承包鱼塘积攒了一些钱。2010年,陈家山由于心脏病发作住院,两个儿子日夜守候在病床前。唯独陈向梅不曾来过医院,三个月后,陈家山病故,全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李盛红更是承受不住丧夫的打击,以自缢的方式离开了人世。办理完父母的丧事,陈向军与陈向国协商,父母留下的30万元遗产归陈向军所有,三间瓦房及一辆摩托车归陈向国所有。陈向梅不尽赡养义务,故没有权利分割。陈向梅不服,将二个哥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父母的遗产10万元及一间瓦房。 法院审理: 陈向军及陈向国向法院答辩称:陈向梅多年来没有赡养过父母,父亲生病时也不曾看望过父亲,致使老人含恨而终,同时,两被告已向法院出具同村30名邻居证人证言以及陈向梅拒绝看望父亲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因此,陈向梅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故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陈向梅自出嫁以后,就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的时候,也不来探视,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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