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无偿征收房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2-01 11:00) 点击:537 |
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无偿征收房屋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0年2月25日,叶庆向某铁路分局申请借用铁路土地,得到批准,叶庆向铁路分局缴纳10年的使用费。2004年7月3日,某市政府与铁路分局联合下文,要求临时占用铁路沿线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交回土地使用权,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叶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2004年4月2日,某市政府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被某市某区法院确认违法。后叶庆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某市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叶庆2万元人民币,叶庆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原告对其要求某市政府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故其认为某市政府赔偿决定对其房屋赔偿数额过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某市政府在没有补偿的情况,对叶庆的房屋进行拆除,侵害了叶庆的合法私有财产。 二、法院判决驳回拆迁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拆迁费用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人民法院有权驳回,但某市政府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无偿征收房屋,叶庆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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