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维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01 12:02) 点击:429 |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军于2009年受雇于某塑料制品厂担任电工。该塑料制品厂未经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3月2日,李军在塑料厂工作期间受伤,共花去医疗等费用2万元,后经鉴定,参照工伤评定为7级伤残。李军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塑料厂按工伤标准赔偿其损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塑料厂未经工商登记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李军在上班期间受伤,塑料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军受伤系其故意所致,因此,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塑料厂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李军已付出劳动,故判决被告某塑料厂赔偿李军医疗等各项费用12万元。 律师观点: 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因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某塑料厂未经工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此,对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应该先确认为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补偿,就本案而言,虽然李军与塑料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塑料厂依然需要向李军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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