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2-01 14:14) 点击:727 |
员工应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杨军与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后某派遣公司将杨军派往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工资为4500元。2004年12月1日,某公司通知杨军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其7500元经济补偿金。杨军认为,自己与某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某公司,故两公司应分别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杨军以两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 杨军同时向某派遣公司和某公司两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对其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员工应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本案而言,杨军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某派遣公司将杨军派往某公司工作,但杨军与某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杨军只能通过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杨军向两家公司同时都主张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 二、当然,就本案而言,解除劳动合同后,某派遣公司应按杨军在某公司的实际工资所得支付经济补偿金,杨军的实际工资为4500元,故杨军可以要求某派遣公司支付13500元与7500元之间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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