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拆除旧宅所建新宅的产权如何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13 22:11)    点击:585

家庭成员共同拆除旧宅所建新宅的产权如何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荣老夫妻与儿子孙向林小夫妻共同生活,居住在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老宅里,宅基地登记在孙荣的名下。2009年,家庭成员的老夫妻和小夫妻共同投资,拆除旧宅,并修建了六间平房,各自使用三间。20113月,双方因为家庭矛盾,孙荣夫妻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向林小夫妻迁出房屋。

 

法院审理:

本案新建房屋由当事人共同修建,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双方之后各自居住三间,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使用方法进行了约定,因此,被告有权继续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属于父母、儿子、儿媳的关系,并且共同居住生活,属于家庭共同成员,存在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基础。旧宅被拆除后,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修建新房。由于旧宅已经拆除,在原告原有不动产基础上形成添附的前提已经不存在,这样,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在当事人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共同投机建房的基础上所修建的新房,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应当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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