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如何分割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14 10:43) 点击:441 |
夫妻离婚对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如何分割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朱长江与王莉于2008年结婚,婚前朱长江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2011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还在还贷过程中的房屋发生争议。朱长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莉搬出房屋,房屋的产权由自己拥有。 法院审理: 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朱长江名下,朱长江将房屋抵押给了贷款银行,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房屋的产权受到限制,故判令房屋归朱长江所有,朱长江继续还贷,并由朱长江根据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平均数额对王莉进行补偿。 律师点评: 2011年8月13日新出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本案而言,朱长江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现双方离婚,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形,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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