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承揽合同案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23 15:54) 点击:471 |
关于一起承揽合同案的 原 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 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非标机械设备款人民币144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1403.61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5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了《××公司报价合同》一份(见证据一),就原告加工承揽被告一台非标机械设备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书第三、四条约定“三、金额: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RMB240000)。四、付款方式:预付款为40%,验收合格后付50%,二个月后付10%余款。”之后,原告按该合同书约定对相应非标机械设备进行承揽加工,并于2012年2月份将加工承揽完成的非标机械设备一台交付被告处,被告验收合格,并接收。 但让人费解的是,虽原告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加工承揽义务,但被告却怠于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40%的预付款,合计96000元,尚欠144000元余款不予支付。 原告无奈只好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催要上述欠款及银行利息,被告虽签收,但仍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见证据二)。 根据律师函所述,被告延迟支付价款应支付利息11403.61元[(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被告付款之日),具体算法如下:同期银行1-3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15%,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为60天, 240000×50%×6.15%÷365×60≈1213.15元;2012年5月1日至起诉日为420天,240000×60%×6.15%÷365×420≈10190.46元,两笔合计:11403.61元]。 其外,原告为维权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4500元(见证据三),对该直接损失,被告也应一并赔偿。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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